(2016)苏04执异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尉军与谢艺彬、周斌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尉军,谢艺彬,周斌,常州广润豪贸易有限公司,常州宾馆有限公司,湖北万联人造板有限公司,湖北飞盛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执异2号案外人宜昌九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马家店迎宾大道172号。法定代表人蒋红星,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尉军。委托代理人陈小亚,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谢艺彬。被执行人周斌。被执行人常州广润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梅港村。法定代表人谢艺彬,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常州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晋陵中路418号。法定代表人谢艺彬,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万联人造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仙女镇经贸区。法定代表人谢珺。被执行人湖北飞盛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仙女工业园汉江大道391号。法定代表人谢国君。本院立案执行的尉军与谢艺彬、周斌、常州广润豪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润豪公司)、常州宾馆有限公司、湖北万联人造板有限公司、湖北飞盛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11月20日,案外人宜昌九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鑫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九鑫公司提出异议称:1、本案的当事人与九鑫公司无任何关联性,案件的执行依据即(2014)常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对其公司不产生法律约束力。2、九鑫公司是通过合法程序取得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枝江农商行)1010万股股权。2014年9月5日,九鑫公司与宜昌佳润纺织有限公司(实际持股人为当阳农商行)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以每股1.5元的价受让上述股权,并于2014年9月9日将全部股权转让款汇入转让方账户。枝江农商行于2014年9月10日向我公司签发股金证。九鑫公司受让股权期间,均通过枝江农商行、当阳农商行完成相关转让事项,无任何单位告知该股权被法院查封。九鑫公司有理由相信经枝江农商行参与、当阳农商行转让的股权不存在瑕疵。3、执行法院不能以执代审,直接以执行裁定书的形式否认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执行裁定也不能认定涉案股权的两次转让行为是否违法。4、我公司受让的股权系当阳农商行所有并委托宜昌佳润纺织有限公司进行转让,并非人民法院查封的股权,我公司取得股权的交易过程无瑕疵。如果该股权与人民法院查封的股权有联系,由于该查封文书没有公示,九鑫公司根本不知情,九鑫公司属于善意第三人,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5、九鑫公司与被执行人广润豪公司无任何关联性,也没有进行任何接触和交易。综上,执行法院冻结九鑫公司持有的枝江农商行1010万股股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撤销(2015)常执字第00558号通知书,解除对九鑫公司持有的枝江农商行1010万股股权及股息、红利的冻结。本院经审查查明:依宁与谢艺彬、广润豪公司、湖北万联人造板有限公司、湖北飞盛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年6月6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枝江农商行送达了要求协助冻结广润豪公司持有的枝江农商行1650万股股权的(2014)鄂宜昌中执保字第00184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枝江农商行当时称,2014年6月4日,依广润豪公司与宜昌佳润纺织有限公司、宜昌永富物流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和申请,经该行董事会决议,已将上述股权变更登记至宜昌佳润纺织有限公司、宜昌永富物流有限公司名下。2014年7月4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亦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送达了要求协助冻结上述股权的相关法律文书。又查明,关于广润豪公司持有的枝江农商行1650万股股权是否已经转让给了宜昌佳润纺织有限公司、宜昌永富物流有限公司,以及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广润豪公司持有的枝江农商行1650万股股权的效力,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5)鄂执复字第00029号执行裁定已作了认定,该裁定确认:广润豪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没有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的批准,亦未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该股权转让行为并未完成;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有效冻结广润豪公司持有的枝江农商行1650万股股权;枝江农商行在未取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批准的情况下,自行变更股东名册的行为不影响冻结效力,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继续对已查封、冻结的财产予以执行。2015年12月29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湖北博恩拍卖有限公司在武汉光谷产权交易所宜昌有限公司网络竞价大厅,对执行过程中已冻结的广润豪公司持有的枝江农商行股权1650万股中的640万股进行强制拍卖并成交,成交价9600000元。另查明,2015年11月9日,本院在执行尉军与谢艺彬、周斌、广润豪公司、常州宾馆有限公司、湖北万联人造板有限公司、湖北飞盛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分别向枝江农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宜昌监管分局,送达了要求协助冻结广润豪公司持有的枝江农商行1650万股股权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由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股权冻结在先,本院的冻结实为轮候冻结。鉴于在枝江农商行股东名册上,上述本院冻结股权中的1010万股登记在九鑫公司名下,2015年11月13日,本院作出(2015)常执字第00558号通知书,将上述股权冻结情况通知了九鑫公司。本院认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5)鄂执复字第00029号执行裁定已确认,广润豪公司将股权转让给宜昌佳润纺织有限公司、宜昌永富物流有限公司的行为没有最终完成,广润豪公司持有的枝江农商行1650万股股权在2014年6月6日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有效冻结。亦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宜昌佳润纺织有限公司自始未取得广润豪公司欲转让的枝江农商行的1010万股股权,该股权在权属上仍然属于广润豪公司,且自2014年6月6日起,该股权一直处于人民法院的有效冻结状态下。在此情况下,九鑫公司自然不能从宜昌佳润纺织有限公司处取得其所主张的枝江农商行的1010万股股权。综上,在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有效冻结广润豪公司持有的枝江农商行1650万股股权的情况下,本院对该股权依法进行轮候冻结并无不当。案外人九鑫公司对本院轮候冻结的上述股权主张权利,并请求本院撤销相关执行行为,其请求依据不足,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宜昌九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肖 江审 判 员 赵玉冰代理审判员 金瑞彬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晓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