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7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福建省农资集团漳州公司与江上舟、虞顺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农资集团漳州公司,江上舟,虞顺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7民初31号原告福建省农资集团漳州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张孟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伟,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慧敏,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上舟,男,1956年6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南靖县。被告虞顺珠,女,1959年12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农资集团漳州公司与被告江上舟、虞顺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并以此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农资集团漳州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50元,由原告福建省农资集团漳州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国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秀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