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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1民字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张立萍诉邱国义、王铁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萍,邱国义,王铁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1民字180号原告张立萍,女,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肇州县医保局干部。被告邱国义,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铁贤,女,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萍与被告邱国义、王铁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向原告发出缴纳诉讼费通知书,责令原告在收到本通知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2262元,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也未办理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景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