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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3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上海永龙宝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宇鄂贸易有限公司、马燕宇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永龙宝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宇鄂贸易有限公司,马燕宇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3209号原告上海永龙宝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XXX号XXX幢三层B393室。法定代表人陈明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峰林,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宇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石慧霞。被告马燕宇,男,1970年8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原告上海永龙宝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宇鄂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鄂公司)、马燕宇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魏峰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宇鄂公司、马燕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永龙宝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宇鄂公司签订《业务委托合同》,约定原告为宇鄂公司提供货运代理服务,原告按约履行了代理出运义务,但自2015年4月起,宇鄂公司开始拖欠运费。2015年7月3日,宇鄂公司确认拖欠原告运费人民币25,201元并承诺分期付清,马燕宇承诺对此承担清偿责任。但之后,两被告未付款。故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宇鄂公司支付运费25,201元及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2、马燕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针对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1、会员号码申请书、《业务委托合同》,证明双方约定原告为宇鄂公司提供货运代理服务。2、《债务同意及债务承担契约书》,证明宇鄂公司在2015年7月3日确认尚欠原告运费25,201元,马燕宇愿意与宇鄂公司共同承担该债务。二被告做出了偿还计划,但未按期履行。被告宇鄂公司、马燕宇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鉴于被告宇鄂公司、马燕宇未到庭答辩,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确认原告证据的可采性。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8日,原告与被告宇鄂公司签订《业务委托合同》一份,约定宇鄂公司委托原告为其安排货物的国际运输及相关服务。宇鄂公司委托原告作为其货物运输代理人,为其办理国际航空货物运输、道路运输等业务。原告按报价表向宇鄂公司收取办理业务的费用。每月5日,原告将上月的结账单发送至宇鄂公司,宇鄂公司于次月末前将上月费用汇至原告指定账户。合同签订后,双方开始履行。之后,宇鄂公司开始拖欠原告运费。2015年7月3日,原告与宇鄂公司、马燕宇签署了《债务同意及债务承担契约书》,宇鄂公司承认拖欠原告运费25,201元并承诺于2015年7月、8月、9月分三期归还,如逾期未付,则还需承担每月6%的违约金。马燕宇对此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宇鄂公司之间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成立。原告证据可以证明宇鄂公司拖欠运费。宇鄂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费用,原告就此主张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马燕宇签署了《债务同意及债务承担契约书》,表示与宇鄂公司共同履行支付义务,属于债的加入,马燕宇当按约定履行支付义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宇鄂贸易有限公司、马燕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永龙宝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代理运杂费25,201元;二、被告上海宇鄂贸易有限公司、马燕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永龙宝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25,201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5元,财产保全费272元,共计727元,由被告上海宇鄂贸易有限公司、马燕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  懿人民陪审员 张 孝 贤人民陪审员 吴 慈 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潘丽佳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四百零五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