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海刑监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泰海刑监字第00003号张某某:你为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不服本院(2008)泰海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原判认定事实和法律错误,原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原判认定申诉人构成犯罪错误,请求宣告无罪”为由,向本院申诉。本院经审查查明,你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7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同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2008年1月28日本院作出(2008)泰海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你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你数罪并罚后判决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对该判决你未上诉。2015年10月27日你向本院提出申诉,2016年1月12日你在接受本院询问时提交证据一份,并据此提出检察机关对你逼供、诱供,本院原审根据逼供得来的口供作为最主要的证据来判定你犯罪,严重违法。经查,你自称该书证形成于2007年9月17日左右,并一直为你所持有。另查明,你曾于2014年向泰州市检察院提出申诉,该院于2014年4月25日转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办理,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泰海检控申刑申复通(2014)2号《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认为本院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申诉人的申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法律规定,不符合条件,该院决定不予抗诉。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时,人民法院应当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判。现你在申诉时向本院提交的书证,在原判决生效前已经为你所持有,该证据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新的证据”。故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情形。原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确实、充分,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正确。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现依法驳回你的申诉。希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