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63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王迎五与秦国权、陈敏、合肥天锦商贸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万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迎五,秦国权,陈敏,合肥天锦商贸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万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6311-1号原告:王迎五,男,197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秦国权,男,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陈敏,女,197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合肥天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秦国安,总经理。被告:合肥新站区万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秦国权,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迎五诉被告秦国权、陈敏、合肥天锦商贸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万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迎五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秦国权、陈敏、合肥天锦商贸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万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王迎五、徐桂提供位于肥西路四泉花园西区x幢xxxx室(房产证号:房地权证合庐字第13006xx**号)作为担保。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迎五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增加100000元的诉讼请求,并同时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另行冻结被告秦国权、陈敏、合肥天锦商贸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万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王迎五、徐桂另行提供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xxx号之心城x号楼办xxxx(房地权证:合蜀814006x**x)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迎五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秦国权、陈敏、合肥天锦商贸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万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17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徐桂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xxx号之心城x号楼办xxxx(房地权证:合蜀814006x**x).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陆 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栾佳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