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阳民初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万倩、陈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万倩,陈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阳民初字第715号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511号1栋4层27、28号,组织机构代码74361849-3。法定代表人田永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文华、刘鑫,四川国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倩,女,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陈伟,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万倩、陈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焰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