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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8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重庆市万雄商贸有限公司与秦小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秦小平,重庆万雄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8316号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郊路29号。组织机构代码:00929311-0。法定代表人封波,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敬民,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小平,女,1974年7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重庆万雄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127号。法定代表人周万秀。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诉被告秦小平、重庆万雄商贸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0元,由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承担。代理审判员  倘军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