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刑更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罪犯何茂志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938号罪犯何茂志,男,汉族,1977年5月15日生,文盲,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5日作出(2006)埇刑初字第2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茂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原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6月2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何茂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何茂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0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茂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茂志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4月23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审 判 员 杨以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