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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203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彭某与郑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郑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彭 某 与 郑 某 婚 约 财 产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兵0203民初28号原告彭某,男,48岁。被告郑某,男,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郑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员  祝焕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晓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