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执2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肖军山诉刘霞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军山,刘霞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233-1号申请执行人肖军山,男,198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霞兰,女,1960年9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肖军山与被执行人刘霞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27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受理费、公告费合计860元,申请执行费213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刘霞兰存款或其它收入21087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邹智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戴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