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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23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姜泽明与邵玉强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泽明,邵玉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民初118号原告:姜泽明,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邵玉强,男,满族,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泽明诉被告邵玉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泽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7元,减半收取25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明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