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执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支行与白成宝、常拴拴、白春学、刘志芳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支行,白成宝,常拴拴,白春学,刘志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法执字第2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支行。。法定代表人杨统林,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白成宝,男,汉族。被执行人常拴拴,女,汉族。被执行人白春学,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志芳,女,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支行与被执行人白成宝、常拴拴、白春学、刘志芳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华民初字第6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转入执行后,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白成宝、常拴拴、白春学、刘志芳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华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华民初字第6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勇审 判 员 倪荣贵代理审判员 慕登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折钦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