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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7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永金与被告刘琦、南京尊皇娱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金,南京尊皇娱乐有限公司,刘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360号原告陈永金,男,1963年5月20日生,汉族。被告南京尊皇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交通路60号。法定代表人刘琦。被告刘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金与被告南京尊皇娱乐有限公司、刘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金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南京尊皇娱乐有限公司、刘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陈永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逯婷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 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