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浏民初字第06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06964号原告刘**。被告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撤回对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刘**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如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