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民初字第06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06964号原告刘**。被告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撤回对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刘**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如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