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执字第3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葛涛与张建港、王红卫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涛,张建港,王红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3386号申请执行人葛涛。被执行人张建港。被执行人王红卫。葛涛与张建港、王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泰济民初字第06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2014)泰济民初字第06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二十万元。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张建港名下苏M×××××汽车一辆,已查封。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6年1月19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泰兴市人民法院(2014)泰济民初字第064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向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张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