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民辖终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田霞与东阳市德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阳市德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田霞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辖终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阳市德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孝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田霞。身份证号:上诉人东阳市德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田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东阳市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27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东阳市德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认为本案应由其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即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合同纠纷,因该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是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其注册地为住所地。上诉人主张其办事机构设在义乌市北苑街道望道155号411室,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有效的证明其主张,其住所地仍应认定为在其注册地东阳市白云大道339号,故东阳市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郑永强审 判 员 朱展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盛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