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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执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吴伟奇诉湖南森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奇伟,湖南森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第98-1号申请执行人吴奇伟,男。被执行人湖南森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放军,总经理。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7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043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湖南森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应付申请执行人劳务166800元、违约金20000元,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2020元、执行费2735元,以上共计19155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森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155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石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