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谈绍富与谈洪江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绍富,谈洪江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149号原告谈绍富,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谈洪江,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谈绍富与被告谈洪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谈绍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匡德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况君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