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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谈绍富与谈洪江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绍富,谈洪江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149号原告谈绍富,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谈洪江,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谈绍富与被告谈洪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谈绍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匡德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况君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