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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4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陈百三与屠兴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百三,屠兴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4301号申请执行人:陈百三(曾用名陈百山)。被执行人:屠兴昌。申请执行人陈百三与被执行人屠兴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851号民事判决书己于2014年9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34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房地产、股权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430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