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3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王季若申请执行河南大学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季若,河南大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3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王季若,男,汉族。被执行人:河南大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的汴劳人仲案字(2015)第317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1月11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大学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白 健审判员 : 娄 辉审判员 :蔡剑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文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