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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1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孙宝玲、李廷干与浙江省义乌市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宝玲,李廷干,浙江省义乌市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294号原告:孙宝玲,经商。原告:李廷干,经商。委托代理人:丁浩,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省义乌市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城街道宗泽路468号-478号505室。法定代表人:杨旭明,系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宝玲、李廷干与被告浙江省义乌市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14日通知原告在7日内预交本案受理费,但原告逾期未缴纳,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汉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聪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