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芝商催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栖霞远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栖霞远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芝商催字第48号申请人:栖霞远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臧家庄镇店子观村。法定代表人:柳忠震,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栖霞远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100005125098652,出票人为龙口市万顺经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龙口市顺兴经贸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2万元、出票日期为2015年2月15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8月15日、付款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烟台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栖霞远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申请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顾   磊人民陪审员 于 水 宝人民陪审员 周 松 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青(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