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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民辖终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齐林东与崔洪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齐林东,崔洪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民辖终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齐林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洪信。上诉人齐林东因与被上诉人崔洪信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5)辰民初字第51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提货单注明由供方户籍所在地协商解决;租赁场地在天津市津围公路北辰科技园内;上诉人(供方)户籍地在天津市。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5)辰民初字第5161号民事裁定,由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涉诉租赁物使用地在天津市,故原审法院将案件移送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陈 豪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腾飞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