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3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张新与王瑞兰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王瑞兰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523民初96号原告张新,男,住开鲁县。被告王瑞兰,女,住开鲁县。委托代理人张喜云,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新与王瑞兰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连增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新、被告王瑞兰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喜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新诉称,我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二名女孩,长女张梦瑶(2004年农历1月20日出生),次女张梦轩(2008年农历2月9日出生).2014年12月29日,我与被告经开鲁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长女张梦瑶由我抚养,次女张梦轩由被告抚养。我与被告离婚后,被告将张梦轩的户口迁至开鲁县东风镇章古台村。但张梦轩一直与我共同生活,由我抚养,被告也不怎么管孩子,现下落不明,故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张梦轩由我抚养。被告王瑞兰辩称,原告所述我不管孩子不属实。事实是我与原告离婚时,判决张梦轩由我抚养,判决生效后我要求原告按照判决书履行抚养孩子的权利和义务,但原告极不配合,限制张梦轩的自由,并拒绝我将张梦轩带离,我也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原告仍然拒绝履行,致使我至今不能行使抚养张梦轩的权利和义务。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新与被告王瑞兰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二名女孩,长女张梦瑶(2004年农历1月20日出生),次女张梦轩(2008年农历2月9日出生).2014年12月29日,原告张新与被告王瑞兰经开鲁县人民法院以(2014)开民初字第35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离婚,长女张梦瑶由原告张新抚养,次女张梦轩由被告王瑞兰抚养。判决生效后,张梦轩一直与原告张新生活。在张梦轩与原告张新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王瑞兰曾为张梦轩购买衣物及探望张梦轩,2015年3月被告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行使对张梦轩的抚养权,现执行未果。上述事实双方当事人陈述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张新与被告王瑞兰离婚后,被告王瑞兰并未放弃对张梦轩的抚养权利,并为张梦轩购买衣物探视张梦轩,原告张新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张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连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振明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