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执字第3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桂花与被执行人陈诚成、陈武杰、南京成杰机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桂花,南京成杰机电有限公司,陈诚成,陈武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3777号申请执行人:曹桂花,女,汉族,1979年8月11日生。委托代理人潘业平,南京市鼓楼区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南京成杰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程桥镇黄木村。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9043242-1.法定代表人陈诚成,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陈诚成,男,汉族,1986年1月4日生。被执行人:陈武杰,男,汉族,1958年1月21日生。申请执行人曹桂花与被执行人南京成杰机电有限公司、陈诚成、陈武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705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南京成杰机电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前归还所欠原告曹桂花债务(借款)4000000元和逾期利息1000000元,以上共计为人民币5000000元;被告陈诚成与被告陈武杰对被告南京成杰机电有限公司5000000元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还款责任至全部还清时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南京成杰机电有限公司在租赁的位于本市六合区程桥镇街道Xx村XX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本案已查封,如遇拆迁时已告知协助执行单位与本院联系。本案执行标的为5000000元,未到位标的为5000000元。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查询回执为证。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及其他权益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故依法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鼓民初字第70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齐 海执行员 池仲旺执行员 徐海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