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69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慈溪市运保木业有限公司与宁波汉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慈溪市运保木业有限公司,宁波汉生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6977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运保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建春。被执行人:宁波汉生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菊萍。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商初字第2071号慈溪市运保木业有限公司诉宁波汉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宁波汉生科技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慈溪市运保木业有限公司借款46347元。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697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治军审 判 员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懿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