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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钟宁与被执行人彭源清、姚翠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宁,彭源清,姚翠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法执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钟宁,女,196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新邵县人,公务员,住新邵县酿溪镇。被执行人彭源清,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新邵县人,公务员,住新邵县酿溪镇。被执行人姚翠莲,女,197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新邵县人,住新邵县酿溪镇。系被执行人彭源清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宁与被执行人彭源清、姚翠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新法执行字第179-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姚翠莲的存款51100元。2015年8月31日,本院作出(2015)新法执字第179-2号执行裁定书,划拨了被执行人姚翠莲的存款48000元。2015年11月30日,本院作出(2015)新法执字第179-3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彭源清的工资及地区差津补贴予以扣留。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民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基文审判员  陈勇锋审判员  黄国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