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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49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孟幻与被告南京大学人事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幻,南京大学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民初字第4925号原告孟幻,男,汉族,1978年4月18日生,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委托代理人孟凡华,辽宁夏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大学,组织机构代码46600745-8,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口路22号。法定代表人陈骏,校长。委托代理人徐小明、李月,江苏致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孟幻诉被告南京大学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幻的委托代理人孟凡华、被告南京大学的委托代理人徐小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幻诉称:一、原告赴英国求学八年,获爱丁堡大学生物信息学硕士和医学科学博士学位,嗣后,赴英国牛津大学研修。2014年1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专职科研人员《聘用合同书》,根据人事政策法规,“以双向选择、择优聘任、竞争上岗”方式,确定了申请人为专职科研岗位“副研究员”。聘用合同外,又签订了《南京大学专职科研系列人员聘用三方协议》作为聘用合同附件,其明确规定聘用合同甲方为南京大学,乙方为原告。而第三方“模式动物研究所”为聘用合同的联系单位。然而,就是模式所严重违背了主聘用合同的规定,没有依规为原告的研究岗位按聘用课题、研究方向提供必须的科研工作条件,原告对此多次提出异议,此时模式所“恩准”原告以副调研员身份自找单位外调。2014年5月以后,当模式所得知确有高校提出人事商调后,却一反常态,以不给调转编制或借口工作需要予以变相阻挠、刁难,最后提出要求放弃工薪、待遇,其他调转事宜才可协助,原告对此并未同意;二、2015年2月9日,模式所下文停止了原告的电子邮件系统和网络接口,于同日模式所越权以“所委员会”名义单方作出《模式所关于终止和孟幻聘用合同的说明》,2015年2月10日,模式所违法作出《停止孟幻博士在南京大学模式动物研究所、南京大学-南京生物医药研究院园区内办公》的违宪决定,而至2015年2月25日,模式所要求原告不得自由出入校园区、致其门禁卡失效、命令任何人不得带原告进入园区及科研大楼,一经发现报告门卫保安。模式所的该行为不仅侵害了原告的劳动人事权利而且侵害了原告的人身自由、人格、名誉等民事权利,还剥夺了宪法赋予公民的工作权利;三、原告被逼无奈,于2015年2月28日发表了致南京大学校长、校务委员会、校人力资源处的《关于请求责令停止劳动人事侵权、立即偿付累欠全部薪金、待遇的申诉报告》、《关于请求责令停止进一步侵权和打击报复的申诉报告》,内中原告申明了抗议被告恶意累欠工薪、待遇,侵害原告人事、民事权益违法违规的行为,提出了包括被迫解除聘用合同在内的七项基本诉求;四、2015年3月17日,南京大学人资处虽然深知模式所过往的行为侵权干系重大,自身也难辞其咎,无视原告被迫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依法诉求在先,仍然无原则的向原告发函假意要求原告到校上班,但原告于2015年3月21日作出回复,明确了自己的意见。2015年5月26日,南京大学人资处给原告寄来《南京大学关于辞退孟幻的决定》,称原告无故旷工,此做法于法有违,应依法判令撤销;五、模式所2015年6月4日补作《模式所考核委员会会议纪要》、南京大学人资处2015年6月8日补作《南大考核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系在原告申请仲裁之后,不但组织机构主体不适格,而且程序违法、实体违法,应当予以销毁。故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劳动人事侵权、确认迫使原告解除《聘用合同》;2、被告立即偿付累欠工薪188680.46元(2014年5月至起诉之日);3、被告偿付解除聘用合同经济补偿金23894元;4、被告偿还原告政府择优基金津贴20000元;5、被告缴付或偿付原告依法享有的社会保险统筹款;6、被告偿付累欠工薪赔偿金188690.46元;7、被告偿付聘用合同违约金20000元;8、被告偿付劳动人事过错损失赔偿金200000元;9、被告偿付原告失业金13464元;10、撤销《南京大学关于辞退孟幻的决定》;11、销毁南大模式所、人资处补作的假、伪文书《考核纪要》;12、被告对原告人事、民事人格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被告南京大学辩称:2014年1月1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聘用合同书,2014年3月18日省人社厅对于南京大学接收原告的录用审批表予以批准,双方建立人事聘用合同关系。2014年3月27日,孟幻以邮件方式主动向其导师辞职告别,并说明辞职的原因是双方对科研方向存在分歧,措辞十分清楚,2014年3月28日原告又以书面邮件方式向其导师高翔提出停薪留职的要求,并陈述个人希望期间自己联系国外实验室做三到五年的博士后,停薪留职期间可以保留原告在被告的身份,以方便下一步的求职,这在高等学校是比较普遍的现象。2014年4月11日,模式所向南京大学提交说明,确认孟幻不再根据聘用合同约定从事专职科研工作,南京大学根据模式所申请,于2014年5月停发了原告的工资。后因原告外调手续仍未完成,高翔出于给原告补贴家用的考虑,同意原告在停薪留职期间为高翔担任的校外国际杂志的编辑工作提供协助,并给付一定的劳务费用,但模式所及高翔均明确南京大学工资停发,高翔个人的学术编辑与南京大学无关,由高翔与原告另行结算,原告无需为编辑工作到单位工作。在此之后原告的调动迟迟没有完成,直至2015年2月初原告开始办理调动手续,在这长达十个多月的时间内,原告对与南京大学达成停薪留职的约定没有任何异议,并实际履行。2015年2月,原告办理调动时突然否认相关合意行为,要求南京大学支付全部工资及补偿等,模式所及南京大学未予认可。综上,被告认为原告陈述与事实不符,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模式动物研究所为南京大学下属部门,并无独立法人资格。2014年1月16日,孟幻(乙方)与南京大学(甲方)签订《聘用合同书》一份,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试行)》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聘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并共同遵照执行。一、合同期限自2014年1月15日起,至2017年1月14日止;二、工作职责及保障1、甲方根据单位情况和有关人事政策法规,通过双向选择、择优聘任、竞争上岗等方式,确定乙方的专职科研岗位为副研究员,其岗位职责约定如下:(1)申请20万元左右的基金;(2)6年内有一篇文章发表在Cell、Natuer、Science(CNS)系列的杂志上……2、甲方根据乙方的岗位及工作要求,为乙方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保障乙方的安全与××三、工作条件和待遇1、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乙方完成工作任务等情况,以年薪14万元按月核发乙方应得的工作报酬,不克扣或无故拖欠。2、甲方按规定为乙方办理失业保险,其中,乙方个人应交纳的部分,由甲方按月从乙方的工资中代为扣纳,统一办理相关手续;养老、医疗等项社会保险,待国家有关政策出台后,按有关政策办理……4、乙方不享受学校住房分配、住房货币补贴、租金补贴等其他待遇。科研启动经费由所在联系单位解决。四、工作纪律1、甲乙双方以协议约定明确岗位责任,甲方依据岗位职责落实考核制度,做到职权清楚、责任明确、考核严格、奖惩分明。必要时,甲方可委托乙方所在具体单位执行岗位考核制度……五、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6、乙方参加用人单位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用人单位向学校汇报,考核不合格者,学校有权解除聘任合同。学校有权对聘用人员单独进行年度考核。7、乙方根据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向用人单位考核小组汇报并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用人单位对乙方在聘期内完成的科研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用人单位确定考核结果并与乙方进行协商,最后将考核结果报到学校人力资源处,由学校人力资源处组织专家对聘期期满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与双方意向确定是否续签聘任合同……六、合同解除方式甲乙双方解除合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其中有本聘用合同第五条第2款的第5、8项情形的,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七、违约和解除合同责任甲方或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1、合同期间,一方提出解除合同(除第五条所规定各种情况外),应按未履行合同的期限向对方交纳违约赔偿金额按不满合同期限的时间计算,每年人民币一万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2014年1月16日,南京大学(甲方)、孟幻(乙方)及南京大学模式动物研究所(丙方)(以下简称模式动物研究所)共同签订《南京大学专职科研系列人员聘用三方协议(聘用合同附件)》,载明:一、乙方根据聘用合同享受有关待遇,由甲方按聘用合同向乙方直接支付;二、丙方根据学校有关文件要求,向甲方返还乙方享受待遇中应由丙方支付部分:1、丙方从0903133027经费账户中一次性返还乙方所享受年薪中的柒万元至学校财务处指定账户;2、2014年1月15日至2015年1月14日年薪拾肆万元;三、由甲乙丙三方协商确定乙方所聘用岗位之岗位职责及岗位要求。甲方可委托丙方负责考核乙方工作完成情况并向甲方报告。具体协商岗位职责及岗位要求依据聘用合同第二条之约定执行。上述聘用合同及附件签订后,南京大学作为接收单位同意接受并填写《留学回国人员录用审批表》,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该局于2014年3月18日批准。2014年3月27日,孟幻向模式动物研究所高翔发送邮件,其中载明:首先再次感激您给我的工作机会,我也理解您或者有您的考虑和苦衷。您今天很忙,我改日再过来和您告别,我依然非常尊敬您,您不要误会,我没有怨言,原因我今天已经和您当面说了,您不用多给我工资,我做科研做学问不是为了点钱,人怎么活都是几十年,应该做些有意义的事情……衷心祝您身体××我改日联系您等您有时间再回来和您告别。2014年3月28日,孟幻再次向模式动物研究所高翔发送邮件一份,其中载明:我语言能力无法准确表达我的想法,词不达意的情况下易激动,所以还是写信给您。我昨天只和您讲了第一点,就是我理解您在做什么和要做什么,因此尊敬并想在您全力支持下在您未来十年的主要战略方向做科研工作……最后,我想问一下,如果您确实觉得我及我的以上想法和您在做的和要做的不相符,我能不能和您申请停薪留职,我自己联系国外实验室再做3-5年的postdoc之后再回来找您?我觉得遇到个好领导不容易,在研究所我只对您直呼其名也是因为我从一开始就把您当成我国外导师一样对待。针对上述两份邮件发出,模式动物研究所高翔无邮件回复至孟幻。2014年4月12日,模式动物研究所潘德京向孟幻发送邮件一份,载明:我星期四才听闻您离开模式所,打您手机不通,我当时办理您入所,现突然要办离职一事,颇为惊愕,是否可以一谈?2014年4月13日,孟幻就才邮件回复模式动物研究所潘德京,其中载明:我尊敬高翔老师并尊重高翔老师作出的决定,请一切照高翔老师意思办理,相关文件可以邮寄至我南京地址。2014年5月7日,模式动物研究所潘德京向孟幻发送邮件,称:“您好,我昨日回到南京,高老师刚才打电话和我说了,就如您所说,保留关系60天左右,工资停发。如果时间还不够,我们再协商,尽量让您顺利把关系转到新单位。不过您在这个星期清理宿舍,我们这边快没有宿舍了。”当日,孟幻回复该邮件称:“高老师刚和我交代过工作,让我帮他接收编辑他的学术期刊一事,工资照发到我近期工作关系转移完毕。我按高老师意思正在前往研究所和郭仕英交接。由于我将全力做好此事,我会一直住在宿舍。”2014年5月12日,模式动物研究所潘德京再次回复称:“今天,我们的人事怀意君再次询问了高翔老师,高老师说停发您的工资,您这边编辑工作的劳动报酬会另外给您一笔。这和我上个星期高翔老师在电话中和我沟通的结果一样,特地和您说一声,避免之间沟通有误,而且您有家庭要养,工资问题我要时时提醒,如果有疑问,请及时告知,我们好好看看如何妥善解决。”至此后,双方无邮件往来。2014年5月8日,孟幻发邮件至模式动物研究所高翔,称:我昨日下午已和郭仕英学习了一些期刊助理的工作,并已当天搬进宿舍以便每天在实验室早晚工作。我刚刚收到邀请下周需要回沈阳一趟确定家属子女随迁及相关事宜,因此向您下周请四天假(周一到周四),我计划周一去沈阳,下周四晚回到研究所,我会在期间努力做好期刊工作。对此邮件,模式动物研究所高翔回复称没有必要为杂志编辑工作而来实验室。2014年4月11日,模式动物研究所向南京大学人事处出具《关于孟幻副研究员协商解除合同的说明》一份,载明:经模式所与孟幻副研究员(专职科研系列)协商,考虑到双方在课题研究的具体思路和操作上的差异,本着诚恳协商的原则,双方同意解除专职科研系列工作合同。南京大学在收到此说明后,自2014年5月停发了孟幻的工资,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但未出具任何解除合同的材料。2015年2月9日,孟幻向模式生物研究所潘德京发送邮件一份,载明:关于上周五您代表研究所要求我放弃学校和研究所拖欠我的工资一事,我和我爱人在周末已慎重考虑。我和我爱人需要我的工资抚养小孩和日常家庭开销。因此,我需要学校和研究所尽快归还从去年5月到现在拖欠我的合法工资、公积金和相应补偿。并且希望学校和研究所妥善、合理合法的尽快解决好学校和研究所与我的协议解除工作关系一事以及相关手续,包括我在学校内的养老、医疗和失业等关系的合法转移和相关工作证明。2015年2月9日,模式动物研究所向南京大学人事处作出《模式所关于终止和孟幻聘用合同的说明》,载明:经模式所所务委员会研究和讨论,我所决定终止和孟幻的聘用合同,请校人事处立即停发所有相关保险和公积金,并将人事档案退出南京大学系统。2015年2月10日,模式动物研究所作出文件一份,载明:经研究所决定,为便于合同纠纷平稳解决,特要求孟幻博士于2015年2月10日起停止在南京大学模式动物研究所、南京大学-南京生物医药研究院园区范围内办公。待南京大学寒假结束后,便于提请学校职能部门协商相关事宜。2015年2月12日,孟幻向南京大学人力资源处纪勇发送邮件,载明:感谢您代表南京大学人力资源处和相关学校领导在周二(2月10日)通过潘德京老师的手机给我打来的电话,通过您的电话,我相信学校和部门领导已经注意到学校和研究所的职能部门在我入职以来和最近所作出的,严重侵害我作为南京大学正式员工的合法权益的一系列错误行为和决定。这些学校和研究所单方面作出的行为和决定不仅严重违反学校相关规定和程序,更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涉及程序及实体违法,对我的工作、生活和家庭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作为南京大学正式在职教师,我恳请学校职能部门和领导尽快纠正错误,拿出实事求是、合理合法的协商解决方案,妥善和负责人的处理相关事宜。2015年2月25日,模式动物研究所作出《关于孟幻不再出入园区的通告》,载明:孟幻博士在模式动物研究所的工作已经结束,按照规定,他不再可以自由地出入园区或使用园区内的设施和资源(他进入新科研大楼的门禁卡已经失效)。今后,请各位不要带他进入园区及新科研大楼,如果发现他进入这些区域,请立即报告给门卫及保安人员。2015年2月28日,孟幻向南京大学人力资源处及校长、校务会发送了《关于请求责令停止劳动人事侵权、立即偿付累欠全部薪金、待遇的申诉报告》,称未持有合同文本、薪金长期被累欠,且在提出偿付累欠薪金要求,模式动物研究所单方终止原告工作,并违法作出决定。对此孟幻认为因累欠薪酬等劳动人事侵权,依法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并要求给付经济补偿金、支付拖欠薪酬等。2015年3月10日,模式动物研究所潘德京向中国医科大学发送材料,对孟幻与其之间就聘用合同一事进行沟通。2015年3月12日,孟幻则向南京大学人力资源处、校务委员会发送邮件,称因单位累欠薪酬等恶性劳动人事侵权过错,已于2015年2月末依法要求解除原工作合同,经申诉后,在学校未调查、处理和完成申诉程序前,模式动物研究所单方面将临时炮制出涉嫌伪造的所谓材料邮寄至其新工作单位中国医科大学和相关领导,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并称保留进一步维权的权利。2015年3月17日,南京大学人力资源处向孟幻发函称:你通过电子邮件提交的申诉报告,人力资源处已收到。我们随即联系并安排模式所相关老师到人力资源处,了解相关情况,但他们对你的相关诉求有完全不同的看法。因此,我们请你在收到本通知后一周内,即2015年3月25日前,到校上班。在你到校之后,学校将专门听取你的申诉并作出结论。如你逾期不归,学校将按有关规章制度处理。此通知将通过电子邮件和特快专递,发送给你。2015年3月21日,孟幻针对于南京大学人力资源处上述发函作出《关于南京大学人力资源处2015年3月17日来函的回复》,称2015年3月17日的来函已于2015年3月18日收到,并称自2015年2月28日《关于请求责令停止劳动人事侵权、立即偿付累欠全部薪金、待遇的申诉报告》电子邮件进入南京大学电子系统时,人事合同关系已依法解除。2015年4月30日,南京大学作出《南京大学关于辞退孟幻的决定》,载明:孟幻,男,1978年4月出生,2014年1月来我校工作,为我校模式动物研究所专职科研人员。学校于2015年3月19日通过多种途径通知其回校上班并述职,孟幻接到通知后拒绝回校,至今未到岗上班。鉴于孟幻无故连续旷工已超过十五天,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我校《关于教职工辞职、辞退的暂行规定》(南字发{1997}164号)第六条第4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自发文之日起,对孟幻予以辞退。另查明,在南京大学人力管理信息系统中显示2014年孟幻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考核单位为模式动物研究所。2015年6月4日,模式动物研究所针对孟幻2014年年度考核事宜进行重新启动考核程序,而经重新审议孟幻2014年度考核后,考核结论为不合格。2015年6月8日,南京大学考核小组对模式动物研究所关于孟幻2014年度考核事宜进行审议,认为模式动物研究所重新对孟幻2014年度考核,并确认考核为不合格的结果符合实际,同意模式动物研究所重新考核形成的结论。2015年5月,孟幻向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超过仲裁审理期间,南京大学提出终止仲裁审理的申请,该委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苏劳人仲案字【2015】第17号决定书,决定终止审理。孟幻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由原、被告双方陈述,原告孟幻提交的聘用合同、南京教职工基本信息、书面往来函及说明、辞退决定、仲裁申请书及决定书,被告南京大学提交的留学回国人员录用审批表及干部履历表、电子邮件往来、工资卡、考核表及考核文件、会议纪要等证据以及本院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据孟幻与南京大学签订的聘用合同书、南京大学的单位性质以及双方陈述,双方之间应为人事聘用关系,基于此,因辞职、辞退和履行合同等发生的争议应为人事争议。而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应当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与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部门规章、国家有关人事政策、地方政府规章及人事管理规范性文件处理;前述规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未明确,纠纷的性质与劳动争议又比较相似的,也可以参照处理劳动争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现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孟幻与南京大学签订的聘用合同解除的方式、时间如何确定;二、南京大学是否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如拖欠,数额应如何确定;三、南京大学及模式动物研究所作出的系列决定效力如何确定;四、孟幻所主张的偿还政府“择优基金”津贴、拖欠薪酬加倍赔偿金、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失业金、以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诉讼请求是否应得以支持。本院现针对于此,具体评析如下:一、关于孟幻与南京大学之间的聘用合同解除方式以及时间如何确定的问题。本院认为,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外,均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且应订立聘用合同并办理聘用手续,本案中,如上述,南京大学与孟幻签订聘用合同,并办理聘用手续,双方之间应属人事聘用关系。其后,南京大学、孟幻虽又与模式动物研究所签订一份聘用三方协议,但是其一模式动物研究所并非设立的法人,其二此三方协议仅为聘用合同的附件,故不能据此三方协议而变更人事关系的主体。另,基于此三方协议模式动物研究所实际享有的仅应为接受南京大学的委托对孟幻代为管理并考核的权利,其并不享有解除聘用合同及变更孟幻工作的权利。而在本案中,在2015年2月28日前,就模式动物研究所与孟幻之间电子邮件往来内容及孟幻的质证意见,可以认定该邮件往来系为真实,但无论是往来的电子邮件抑或书面说明,均发生在模式动物研究所与孟幻之间,而且从电子邮件内容中虽可见孟幻与模式动物研究所之间就离职一事有所沟通,但并不能推断双方已经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另模式动物研究在2014年4月11日向南京大学出具的协商解除合同的说明中也无孟幻的确认,在该说明中所载明的“双方同意解除专职科研系列工作合同”具体意指何处也无法明确。然而,南京大学在收到此协商解除合同说明后,一未核实孟幻是否出具书面材料,二未确认孟幻具体意愿,三未向孟幻出具任何解除聘用合同的手续,而是直接将孟幻工资予以停发,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此举有违双方之间聘用合同之约定,亦于法有悖,故对协商解除一说不予认定。2015年2月9日,模式动物研究所又作出《模式所关于终止和孟幻聘用合同的说明》,其中表明其决定终止和孟幻的聘用合同,对于此首先,如上述模式动物研究所并无权作出类似决定;其次,该说明中所指的终止也无任何法定或是约定之情形,模式动物研究所决定的终止聘用合同无任何依据;再次,此终止决定也与2014年4月11日向南京大学所作出的解除合同说明中写明的协商解除存有矛盾,故对模式所作出的终止合同的决定也不予认定。如上述,模式动物研究所作出的协商解除合同说明或者终止决定无任何法律效力,不能凭此认定南京大学与孟幻之间签订的聘用合同已经终止或解除。而既然人事聘用关系仍在存续期间,南京大学应当依约、依法向孟幻支付薪酬,现南京大学称此期间孟幻申请了停薪留职,聘用合同属于中止情形,但是南京大学其一未提交明确的书面约定,其二从双方电子邮件往来中,孟幻对停薪留职一事虽有所提及,但从中无法判断双方已对此达成一致,且孟幻在2014年5月7日中的邮件中明确提出并不放弃薪酬,故不能认定在此期间属于合同中止停薪留职一说。现孟幻称其一直正常上班,南京大学并无证据证明上述期间孟幻属于旷工或者其他,所以南京大学应当依法支付报酬。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如上述,南京大学停发薪酬无法律依据,故应视为其未能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此时孟幻于2015年2月28日向南京大学人力资源处发送的邮件中明确要求解除合同,应视为双方人事聘用关系解除,解除的方式为孟幻单方解除。而据此方式解除的,南京大学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现孟幻于2014年1月15日入职,2015年2月28日双方人事关系解除,工作年限已满一年未满一年六个月,南京大学应当支付其1.5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现孟幻按照聘用合同中约定的140000元/年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基数符合法律规定,故南京大学应支付孟幻经济补偿金17500元(140000元÷12个月×1.5个月)。二、关于南京大学是否拖欠工资以及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本院认为,如上述,无法认定南京大学与孟幻之间存在停薪留职的事实,故南京大学拖欠孟幻工资的事实存在,而对于拖欠的期间应认定为自2014年5月至2015年2月期间共10个月工资,据此按照双方聘用合同之约定,南京大学还应再支付孟幻此期间薪酬116666.7元(140000元÷12个月×10个月)。三、关于南京大学及模式动物研究所在2015年2月28日之后作出的系列决定的效力问题。本院认为,南京大学与孟幻之间的人事聘用关系已于2015年2月28日解除,在此之后双方再无任何法律上关系,而南京大学却又在2015年4月30日作出《南京大学关于辞退孟幻的决定》,首先,与南京大学及模式动物研究所在此之前所作出的决定自相矛盾;其次,该决定做出时双方人事关系已经解除,故在人事关系已经解除后再作出此决定已无法律及事实依据,故应当予以撤销。而对于孟幻所主张的要求销毁伪造的考核纪要,其一孟幻对所谓的销毁未能明确具体诉讼请求,其二该考核纪要中虽系在人事关系聘用关系解除后作出,如孟幻对此有异议,其可以申请复核、申诉的方式主张权利,而并非在本案中予以主张,故对此诉讼请求不予理涉。四、对于孟幻要求偿还政府择优基金津贴20000元的诉讼主张,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基金津贴具体的性质,也无法说明该基金津贴已经发放或是须归其所有的依据,故对此诉讼主张不予支持;对于孟幻主张的缴付或偿付社会保险统筹款的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范畴,本院对此不予理涉;对孟幻主张的逾期累欠工薪加付100%赔偿金的问题,因孟幻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已要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的事实,故其在本案中要求主张加付赔偿金于法不符,对此主张不予支持;对于孟幻主张偿付聘用合同违约金20000元的问题,因其与南京大学签订的系属人事聘用合同,在此主张违约金无法律依据,且与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中约定亦不相符,故对此诉讼主张不予支持;对于孟幻主张偿付人事过错损失赔偿金200000元的问题,其无法证明损失事实的存在,故对此诉讼主张不予支持;对于孟幻主张的偿付失业金的问题,其要求南京大学偿付此款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对此不予支持;对于孟幻主张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问题,本案为人事争议纠纷,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以及双方陈述,据双方产生争议的过程无法认定南京大学的处理行为已对孟幻造成名誉损害,故对此诉讼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南京大学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的《南京大学关于辞退孟幻的决定》;二、被告南京大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孟幻工资116666.7元;三、被告南京大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孟幻经济补偿金17500元;四、驳回原告孟幻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免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国民审 判 员  朱大亮人民陪审员  于 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智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