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3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白学英与安朋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学英,安朋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3964号原告:白学英,女,194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王雷,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01201010748754。被告:安朋坤,男,198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王铸,安徽王铸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0410224906。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学英诉被告安朋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学英于2016年1月2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学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30元,减半收取2765元,由原告白学英负担。审 判 长 吴加富人民陪审员 赵永明人民陪审员 詹霄霄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