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新民初字第0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余永珠与姚文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永珠,姚文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新民初字第0647号原告余永珠。委托代理人吴春龙。被告姚文庆。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郗荣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强。委托代理人侯旭耀。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永珠和被告姚文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永珠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永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成晨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月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