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72财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金辉江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池州实业中冶钢铁冶金炉料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辉江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实业中冶钢铁冶金炉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72财保35号申请人:金辉江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新天地东区11幢46号1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5511366416。法定代表人:张海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菲,女,汉族,1989年8月2日出生,系公司员工,住浙江省宁波市。委托代理人:章宇文,女,汉族,1986年9月10日出生,系公司员工,住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被申请人:池州实业中冶钢铁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东湖路清溪名庭北区1幢1号。法定代表人:吴祥寿。申请人金辉江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池州实业中冶钢铁冶金炉料有限公司发生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扣押、查封被申请人池州实业中冶钢铁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393931元的财产。申请人金辉江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4万元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辉江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金辉江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池州实业中冶钢铁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价值393931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本院申请续冻,逾期不申请则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振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崔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