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22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原告盘山天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毕冬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山天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毕冬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22民初105号原告:盘山天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法定代表人:张秀华,该公司经理。被告:毕冬冬,女,住辽宁省盘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盘山天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毕冬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盘山天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山天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