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孟令鑫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102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某,男,1990年12月19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5年12月27日被羁押,2015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刑诉〔2016〕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被告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吴阻力、代理检察员熊春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7日2时30分,被告人孟某酒后驾驶粤B×××××号牌别克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办事处新丰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新田市场路段时,该车右侧倒后镜与行人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部分损坏、行人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民警立即赶至现场,遂即对孟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80mg/100ml。后民警将被告人孟某带至医院进行抽血检测,经检测,被告人孟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81.54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孟某家属案后已赔偿被害人徐某相关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并有经当庭质证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孟某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7日起至2016年1月2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 为 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丹霞(兼)书记员 彭 琰第3页共3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