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无执字第008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XX军与徐修胜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军,徐修胜,徐建华,安徽省无为华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899-1号申请执行人:XX军,男,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被执行人:徐修胜,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徐建华,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华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组织机构代码553292023。法定代表人:徐建华,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2015)无执字第00899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华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存款,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华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文子英二○一六年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世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