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民辖终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惠州市旗帜实业有限公司与金峰电路(惠州)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峰电路(惠州)有限公司,惠州市旗帜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民辖终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峰电路(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吴永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惠州市旗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法定代表人:刘文钊。上诉人金峰电路(惠州)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惠州市旗帜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126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金峰电路(惠州)有限公司上诉称:鉴于本案《借款合同》的实际签订地在惠州市××区,根据合同纠纷案件适用合同签订地的管辖原则,本案应移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原审法院无权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借款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上诉人即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在惠州惠城区,因此惠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龚 敏审判员 XX锋审判员 刘艳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旭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