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民辖终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广州市天赐三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甘肃精科电力检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天赐三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精科电力检修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民辖终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天赐三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精科电力检修有限公司上诉人广州市天赐三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精科电力检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5)兰民一初字第1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天赐三和环保工程有限���司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错误,本案所涉施工承包合同签署时间为2014年1月10日。根据合同订立时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并不属于不动产纠纷,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的案件,而根据民诉法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先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发包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没有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约定,属于有效约定,原审裁定认定,双方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违反了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是不合理的,对���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是双方约定的上诉人所在地的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争发生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颁布施行,该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对于不动产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工程所在地在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故本案应由该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的相应规定,被上诉人甘肃精科电力检修有限公司起诉的标的额符���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范围。综上,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所提本案应根据所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时的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双方之间协议管辖有效的上诉理由,不符合程序从新原则,该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银审 判 员 季学勇代理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