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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2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文华与韩德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华,韩德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民初581号原告文华,女,1977年7月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韩德才,男,39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华诉被告韩德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华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文华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335.00元,减半收取167.50元,由原告文华负担。审判员  佟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