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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明法荷民一初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志坚与佛山市子活力弹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坚,佛山市子活力弹簧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富湾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荷民一初字第886号原告陈志坚,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码:×××5714。委托代理人陈伟忠、黎露丝,广东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子活力弹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法定代表人简汝光。第三人佛山市高明区富湾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西安。法定代表人吴佩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坚诉被告佛山市子活力弹簧有限公司、第三人佛山市高明区富湾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坚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志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976元,减半收取2248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27488元,由原告陈志坚承担。审判员  欧志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黎洁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