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徐荣权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27号公诉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甲,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县,暂住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竹海东,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7月2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检刑诉(2014)24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分别指派检察员李淑颖、向心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徐某甲冒充黑恶势力人员,以人身安全为威胁,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多次向被害人颜某进行敲诈勒索。被害人颜某因害怕���便在其位于本市福田区万科富春大厦17楼办公室内,通过网银向被告人徐某甲多次汇款共计人民币320868元。2014年7月25日,被告人徐某甲在浙江省宁海市被民警侦查抓获,缴获赃款人民币25000元,已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取款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徐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当庭认罪,但辩称其敲诈勒索的金额只有十几万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徐某甲冒充黑恶势力人员,以人身安全为威胁,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多次对被害人颜某进行敲诈勒索。被害人颜某因害怕,便在其位于本市福田区万科富春大厦17楼办公室内,通过网银向被告人徐某甲指定的包某、程某、许某、徐某银行账户多次汇款共计人民币280888元。2014年7月25日,被告人徐某甲在浙江省宁海市被民警侦查抓获,缴获赃款人民币25000元,已发还害人。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涉案银行卡一张。2、被告人身份材料及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聊天记录截图照片、随案移交物品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转账凭证、抓获经过等书证。其中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及交易记录显示,2014年5月至2014年7月期间,被害人分别向董某海、包某、徐某、程某、徐某账户汇款人民币39980元、112000元、10000元、151888元、7000元。3、被害人颜某的陈述。其陈述称,2013年3月其收到一个询问其是否需要免费茶叶的包裹,大约一个星期后其收到了茶叶。2014年5月,其接到一个浙江宁波的电话,对方自称黑龙,说是黑社会讨债公司的,让其支付茶叶和茶具费用,后双方又以各种理���向其要钱,并威胁说要其命。其间对方共使用了三个号码,其按对方要求多次分别向对方提供的董某海、许某、徐某、程某、包某的账户共计汇款人民币320868元。4、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供称其曾让被害人汇款到包某、程某的银行账户。包某、程某是其岳母及母亲。徐某、许某分别是其叔叔及妻子,但其没有用过徐某、许某名下的银行卡。其不认识董某海。其曾使用过一个183××××9047的宁波手机号码来骗被害人,2014年7月份,其换了一个1835296…的手机号和被害人联系。5、取款监控录像。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敲诈勒索的数额,因无证据证实被害人向某账户的汇款金���系被告人敲诈勒索所得,该部分金额共计人民币39980元不应予以认定。根据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银行交易记录、取款凭证、聊天信息截图等证据,足以认定被害人向包某、程某、许某、徐某账户内的汇款金额共计人民币280888元为被告人敲诈勒索所得。被告人辩称其只勒索了被害人十几万元的辩解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对敲诈勒索被害人的基本事实予以供述,本院量刑时酌情考虑。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5日���至2020年1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电话机等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敏人民陪审员 朱 蕾人民陪审员 于明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温成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