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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梁敬文与王义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敬文,王义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62号申请执行人梁敬文。被执行人王义护。上列当事人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威经技区民重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义护银行存款59504.1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菊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开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