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2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梁敬文与王义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敬文,王义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62号申请执行人梁敬文。被执行人王义护。上列当事人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威经技区民重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义护银行存款59504.1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菊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开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