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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2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王达鹏与黄广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达鹏,黄广成,长春市茂源出租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2民初51号原告王达鹏,住吉林省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黄广成,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长春市茂源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杨哲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负责人邵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达鹏诉被告黄广成、长春市茂源出租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达鹏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达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达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达鹏负担。审判长  张多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