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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石法执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株洲新天红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株洲卡迪娱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株洲新天红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株洲卡迪娱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石法执字第703号申请执行人株洲新天红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18号三湘大厦22/1823。法定代表人刘宗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株洲卡迪娱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保利大厦203号。法定代表人唐扬。申请执行人株洲新天红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卡迪娱乐文化���媒有限公司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株洲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株仲裁字第002号仲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7月30日申请执行人株洲新天红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株洲卡迪娱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房产、车辆等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株仲裁字第002号仲裁书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者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陈 利审判员 刘 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艺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