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03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303刑初4号公诉机关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云浮市云安区。2015年1月13日因本案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被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云安区检公诉刑诉(2015)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莉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9日下午,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粤WA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云浮市云安区镇安镇民乐村委师岗村往镇安街方向行驶,14时许行至镇安镇明镜村路段时,与迎面驶来的由刘某某驾驶的粤W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黄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办案民警将被告人黄某某送至镇安卫生院,由医护人员抽取其血液样本,经广东中天司法鉴定所对该血样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从被告人黄某某血样中检验出酒精含量为132.0648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的规定,被告人黄某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已超过醉酒驾车的标准。经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黄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于2015年1月26日与刘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支付了5000元赔偿款。以上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某、黎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照,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广东中天司法鉴定所血液中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书,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血液中酒精含量达132.0648mg/100ml,且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何志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伟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