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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27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杨移林与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移林,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2741-1号申请执行人杨移林,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637号。法定代表人龚乐群,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杨移林与被执行人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19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杨移林支付35000元(包括年休假工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金等一切与劳动关系有关的费用),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425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35425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满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戴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