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杨长生与杨长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长生,杨长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410号原告:杨长生,居民。被告:杨长红,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长生与被告杨长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长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0元,减半收取885元,由原告杨长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小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丽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