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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杨长生与杨长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长生,杨长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410号原告:杨长生,居民。被告:杨长红,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长生与被告杨长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长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0元,减半收取885元,由原告杨长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小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丽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