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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4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徐同月与苏衍君、黄振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同月,苏衍君,黄振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4民初296号原告:徐同月,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泗县。被告:苏衍君,男,196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泗县。被告:黄振凯,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同月与被告苏衍君、黄振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同月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徐同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同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580元,由原告徐同月承担。代理审判员 丁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石济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