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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周积资与湖南青竹湖城乡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积资,湖南青竹湖城乡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93号申请执行人周积资。被执行人湖南青竹湖城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法定代表人陈坚,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县民初字第45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湖南青竹湖城乡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支付周积资工程款2643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缴纳案件诉讼费5000元,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3865元。被执行人湖南青竹湖城乡建设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青竹湖城乡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4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梁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朱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