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周积资与湖南青竹湖城乡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积资,湖南青竹湖城乡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93号申请执行人周积资。被执行人湖南青竹湖城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法定代表人陈坚,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县民初字第45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湖南青竹湖城乡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支付周积资工程款2643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缴纳案件诉讼费5000元,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3865元。被执行人湖南青竹湖城乡建设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青竹湖城乡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4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梁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朱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