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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4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梁亮与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亮,桑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4980号原告梁亮,住大连市。委托代理人陈玲、王伟,辽宁伯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桑鹏,住大连市。委托代理人刘恒先,大连市沙河口区李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亮与被告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保全费2520元(原告均已预交),退回原告3650元,由原告负担6170元。代理审判员 于 颖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孟凡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