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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小平与被执行人黑龙江中天恒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平,黑龙江中天恒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平,女,196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执行人黑龙江中天恒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杜明月,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王小平与黑龙江中天恒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黑龙江中天恒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因涉嫌犯罪,资产全部被公安机关查封,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俊东审判员  石 磊审判员  冷辉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寿文 关注公众号“”